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民初字第2268号
原告窦树强。
被告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岳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树强与被告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树强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树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窦树强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