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民初字第2267号
原告***。
被告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岳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