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闽05执保88号
申请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7085374.8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7085374.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志南
审判员 连小彬
审判员 张 黛
书记员 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