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423执1681号
申请执行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3)陕0423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支付6282804.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88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423执16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