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初44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栋,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经理,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长沙星沙时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65号广电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刘韶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王兵,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系该公司全媒体运维中心副主任,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星沙时报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完玲
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
人民陪审员 肖先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何琪莎
书 记 员 唐婧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