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星沙时报传媒有限公司

湖南省六合天空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沙星沙时报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535号
原告:湖南省六合天空传媒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晴岚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1栋7032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李芬。
委托代理人:郑芹,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星沙时报传媒有限公司,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65号广电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刘韶林。
原告湖南省六合天空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星沙时报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南省六合天空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六合天空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六合天空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82元,减半收取2341,由湖南省六合天空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海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英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