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4158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深沟村(无线电元件九厂)[2-1]28号楼三层A3-305室。
法定代表人:徐双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星沙时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65号广电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姜国。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星沙时报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绥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