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2159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日新热镀锌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双木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日新热镀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上海日新热镀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