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木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日新热镀锌有限公司与上海双木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2159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日新热镀锌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双木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双木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