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顺资达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5780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国,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技路80号3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生,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资达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82号。
法定代表人:包志宏。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资达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予立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其交纳案件受理费。截至2022年6月28日,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智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