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执恢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住所地:昆明市尚义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4年09月27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云南永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号学府人家*幢*****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云南永达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云南永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7月17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合计3112709.66元,以及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9.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每季末20日结息);二、被告云南永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63元;三、被告**对被告云南永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永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76.6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云南永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永达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电话),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刀文兵
人民陪审员  付 琼
人民陪审员  冯丽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