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骏宝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执178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住所:昆明市尚义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院长。
被执行人云南骏宝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西山区滇池路大坝社区郑家河居民小组金岸春天花园45幢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夏友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404号建设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苏黎清,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云01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01执1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西昆
审判员  张兆龙
审判员  刘建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伍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