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某某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执1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云南永达贸易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申请执行**、云南永达贸易有限公司(2017)云01执1012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永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已限制了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执10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建伟
人民陪审员  杨丽华
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