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12执285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431360067J。
住所地:昆明市尚义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
被执行人:云南多能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307421-2。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福德路299号佳盟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剑雷。
被执行人:贺剑雷,男,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云南多能实业有限公司、贺剑雷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52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多能实业有限公司、贺剑雷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云南多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7600元;处置被执行人贺剑雷名下有位于昆明市昆曲高速公路6公里处阳光高尔夫别墅栖云居3-21幢1-3层3-21号房屋(房产证号:20××71),流拍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履行5950000元,共计6407600元已发给申请人,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0112民初字第5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