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024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孝感市家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南桥小区师范东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79792162P。
法定代表人:*家安。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家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本院以(2018)赣1024执保1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孝感市家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孝感分行营业部账户56×××92存款人民币75万元,现该款需依法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孝感市家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孝感分行营业部账户56×××92存款人民币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