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024执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孝感市家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南桥小区师范东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79792162P。
法定代表人:*家安。
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8)赣1024民初1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由法院在保全财产中直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孝感市家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孝感分行营业部账户56×××92存款人民币584358.1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