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格瑞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筑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格瑞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执134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筑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陈潘林,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格瑞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芳筠,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筑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格瑞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71433元,执行费697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格瑞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青岛格瑞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案款人民币491473元,扣缴执行费6972元,剩余案款484501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47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