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格瑞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格瑞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3297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青岛格瑞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临**凯伦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尹芳筠。
被告:尚昫洸,住青岛市市**。
被告:浙江高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楼****iv>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iv id='3'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上述被告信息系原告起诉状所列。
原告***与被告青岛格瑞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尚昫洸、浙江高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展建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