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21民初12100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8183666XP,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沈宝路。
法定代表人:倪勇进。
被告:***,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原告**建诉被告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626民初142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裁定移送长沙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当日,原告***以选择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