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3执3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8183666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大鼎世纪广场3栋2**5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98504600。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23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00000元(诉讼费5743元、执行费7400元)。目前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任何款项。 本院立案后,于2023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划拨。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本院已分别委托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查封上述不动产,但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汽车各一辆,本院已委托车辆登记地法院查封上述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2023年6月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其也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23执3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淼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