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 法定代表人:**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庭外履行完毕,故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王 琳 审 判 员  李 论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