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3民初606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世纪路9号嘉亿国际营销中心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6元,申请费2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