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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02民初4556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