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3民终1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科医路中段94号云南烟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待中心一楼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范德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秋,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会泽县金钟镇通宝路城建局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邓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泽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会泽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会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8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夏尧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