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924执10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临都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云南临都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7)云09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被执行人履行了600000元的义务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鲁文斌
执行员杨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