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云南临都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924执1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临都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9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云南临都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保时捷、东风雪铁龙、******、胜达汽车各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车辆:车牌号为云AHJ988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云AET102的保时捷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云A929NL的******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云AHL912的胜达牌轿车小型越野客车。二、扣押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执行员鲁文斌执行员*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