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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云南临都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924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临都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9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云南忠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云南临都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临都酒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部分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云南临都酒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41794010400099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47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鲁文斌
执行员*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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