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格林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格林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2民初10480号

原告:浙江中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36-1号裙楼325室。

法定代表人:杨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丽,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8栋3楼。

法定代表人:魏志国,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中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中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中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蓝仙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永安

书记员郭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