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2民初10480号
原告:浙江中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36-1号裙楼325室。
法定代表人:杨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丽,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8栋3楼。
法定代表人:魏志国,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中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中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中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蓝仙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永安
书记员郭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