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73民辖终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以西花样年美年广场****。
法定代表人魏志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格***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格林公司)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2741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格林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所以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格林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被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是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因***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指定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昌平区的相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选择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格林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深圳市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张晓丽
审判员 袁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麦芽
书记员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