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4271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陈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祥钢,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葛全洋,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葛全洋,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15847.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在415847.12元范围内提供担保。保险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15847.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99元,由申请人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耿 垒
审 判 员  肖海娟
人民陪审员  刘桂香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杨 罡
书 记 员  马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