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2民初4271号
原告: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陈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祥钢,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葛全洋,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被告: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陕拖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葛全洋,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强,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晓,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9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耿 垒
审 判 员 肖海娟
人民陪审员 刘桂香
二0二0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杨 罡
书 记 员 马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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