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42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陈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祥钢,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葛全洋,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葛全洋,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陕0102民初42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15847.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15847.12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耿 垒
审 判 员 肖海娟
人民陪审员 刘桂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 罡
书 记 员 马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