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3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陈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祥钢,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葛全洋,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陕拖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葛全洋,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陕0102执保3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847.1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847.12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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