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224民初2067号
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育秀一路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090176500N。
法定代表人:刘有南,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青、魏琳,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仙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幸福路8号10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4NK5B。
法定代表人:林渐生。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梅路中投国际商务中心*座106、107、10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4539T。
负责人:谈树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菲,女,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锦波,男,该行职员。
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与被告广州市仙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广州仙肇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下简称建行香蜜湖支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撤诉。
本案受理费93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650元,由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负担。
审判员 莫小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