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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仙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16880号
原告:广州市仙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林渐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妮,女,1990年6月4日出生,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裙楼********div>
法定代表人:谢旭辉。
原告广州市仙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仙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1105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与被告签订服务协议书,并于2019年12月23日支付被告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服务费用11050元。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代办2020年度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截止2020年10月20日,被告未为原告提交任何申报资料,导致原告无法获取2020年度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之事实。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到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书》(协议编号:WTO-ZX-GZ1912-961),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申报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下证机构中国建筑业协会)服务,服务费用为11050元;被告收取服务费用后即开展相应工作。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编号:WTO-ZX-GZ1912-961(TK)],就前述《服务协议书》进行补充约定:合同服务期限结束后,如被告在服务过程中已提供服务但申请事项、请求事项被全部驳回或未通过认定(认证)的,原告向被告退还发票或协助办理发票冲红手续后,可向被告申请退款,被告将该项目服务费用按原路径退还给原告。
2019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1050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中国建筑业协会于2020年9月4日在网上发布的公告显示,2020年度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已开展,参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在2020年10月16日前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通过评价的企业将获颁“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为原告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下证机构中国建筑业协会)申报服务;如被告已提供服务但申请事项、请求事项被全部驳回或未通过认定(认证)的,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服务费。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未向其提供申报服务,被告未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抗辩,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提供了相关服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协议约定的申报服务。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公告,2020年度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申报工作已结束,被告未提供申报服务,按照协议约定应向原告退还服务费。现原告请求被告向其退还服务费1105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仙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服务费1105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桂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丹娜
书记员龙焰桦
附:申请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