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2104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淮安市天伦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北路6号8幢8-1室。
法定代表人:刘伦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善刚,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马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素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国,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封申请人淮安市天伦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淮安市天伦多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大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