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2104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天伦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北路6号8幢8-1室。
法定代表人:刘伦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善刚,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马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素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国,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天伦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天伦多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5元,由原告淮安市天伦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大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