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6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马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素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国,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兴彬,寿光衡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上诉人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起诉时主张***是以恒昌公司的名义承揽案涉工程,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恒昌公司否认***为其公司职工,主张案涉工程其公司承包后转包给殷二新,殷二新让***实际施工,恒昌公司与***没有关系。对于***与恒昌公司之间的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应结合案涉承揽合同的履行情况综合认定交易主体,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责任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长明
审判员  郭淑娟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