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27民初2085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良,鱼台罗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金乡县马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素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国、孙莎莎,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开涛,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开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良,被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莎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开涛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开涛支付***吊车租赁费123600元,变更为:王开涛支付***吊车租赁费123600元。事实与理由:王开涛承建鱼台县张黄镇设备平台钢结构制作与安装项目工程,租赁***25吨吊车施工103个台班,每个台班1200元,王开涛欠租赁吊车费123600元。
王开涛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6日,经王开涛、***结算,王开涛承建山东盛发每年120万吨煤化工及综合利用项目钢结构安装工程期间,租赁***吊车欠租赁费123600元,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王开涛欠***吊车租赁费应予偿还,王开涛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开涛支付***吊车租赁费12360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2元,由王开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庆军
审 判 员  刘开军
人民陪审员  黄德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正
书 记 员  陈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