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民初148号
原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马庙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549533762。
法定代表人:田素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瑞国,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经理。
原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