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财保123号
申请人:******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市四川***经济开发区拉法基大道。
法定代表人:杭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蓉,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益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平镇古邻大道南段1号恒源东区P栋一层2号。
法定代表人:秦一洲。
被申请人:四川省山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单元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蒋荣。
******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4700元限额内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其提供了上述两被申请人开户银行及账户信息。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益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邻水支行账户12×××36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山蓝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账户51×××07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山蓝置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分理处账户10×××44存款。
上述三项银行存款冻结金额共计14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1255元,申请人******达实业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明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施苏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