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民初1905号
原告:四川省益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红光路27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9889526XH。
法定代表人:秦一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书,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现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麟,系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益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益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益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益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四川省益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正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蕾
书 记 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