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62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生,住左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丽(原告***妻子),女,汉族,1977年11月26日生,住左权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生,住左权县。
被告:山西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秋村新区A3号楼北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秦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峰,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4月16日生,住左权县。
原告***与被告**、山西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春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