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民初28号
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黎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黎郎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0603ME1295980A。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村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秀英,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洮河路295号七彩城·顺兴苑2栋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56886231。
法定代表人:裴勇。
第三人:李章军,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黎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黎郎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黎郎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黎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172元,由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黎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熊 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斌冰
书 记 员 易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