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2848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中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平,女,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洮河路295号七彩城顺兴苑2栋5-1号。
法定代表人:裴勇,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泽,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缪 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