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4350号
原告: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洮河路295号七彩城·顺兴苑2栋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56886231。
法定代表人:裴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勇,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2元,减半收取计4001元,由原告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文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蒲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