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316号
申请人: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洮河路295号七彩城·顺兴苑2栋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56886231。
法定代表人:裴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勇,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申请人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15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28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15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