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凉山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01民初896号 原告:凉山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拉克乡源泉村拉克工业开发区第3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2MA694YW0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洮河路295号七彩城顺兴苑2栋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5688623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凉山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凉山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2.00元,减半收取计1306.00元,由原告凉山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庞  瑶 书 记 员 曲比木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