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01民初896号
原告:凉山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拉克乡源泉村拉克工业开发区第3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2MA694YW0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洮河路295号七彩城顺兴苑2栋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5688623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凉山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凉山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2.00元,减半收取计1306.00元,由原告凉山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庞 瑶
书 记 员 曲比木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