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404民初980号
原告葫芦岛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
负责人任振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刚,系辽宁杨洪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负责人周益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系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葫芦岛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南票区。
负责人李立卓,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延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
负责人付修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涛,系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辉,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被告大唐葫芦岛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葫芦岛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0元,减半收取865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涛
人民陪审员 李 双
人民陪审员 宋明月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 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