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与某某、袁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7执379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住所地:佛山市**水区**街道教育**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红,法院院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湖**省新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住湖**省宁乡县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侨建筑工,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办法政路**号**楼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0282。
法定代表人:陈汉如,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大塘人民法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第4008号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第26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870元、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83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有小额的银行存款外,不能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的登记信息。
2、2017年11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除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交了案件受理费283元外,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履行义务。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义务,对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不能发现该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7执37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自行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绮萍
审判员  幸华林
审判员  赖 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蔡小萍